西北民族大學章程
(2016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4年2月1日《教育部關于同意西北民族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言
西北民族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前身為1950年8月成立的西北民族學院,2003年4月更名為西北民族大學,由國家民委與教育部、甘肅省人民政府共建,是甘肅省確定的高水平大學建設單位。
學校弘揚以“黃土地”和“黃河”為表征,以“樸實無華,甘于清貧,淡泊名利,無私奉獻”和“志存高遠,奔流不息,百折不撓,勇往直前”為核心的西北民族大學精神,恪守“勤學、敬業、團結、創新”的校訓,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走內涵式高質量發展之路,努力建設適應時代需要、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現代化綜合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北民族大學,中文簡稱西北民大,英文名稱為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簡稱NWMU。學校網址為http://www.efgsynt.xyz。
第三條 學校設有西北新村校區、榆中校區和附屬醫院。學校住所地為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西北新村1號,榆中校區地址為甘肅省榆中縣夏官營鎮。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依規經批準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北民族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范的議事規則和決策制度。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應當公開。
第八條 學校堅持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在學校管理中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第九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學校的分立、合并與終止等重要事項由舉辦者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按照有關規定任命學校領導;依法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資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決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機構設置,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四)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招收學生,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資產和經費,依據國家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六)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自主辦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二)履行舉辦者規定的基本職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教育,提高辦學水平;
(三)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
(四)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實施學校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基本職能。
第十五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為使命,以國家戰略和區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堅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體”推進,培養牢固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理念、專業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和發展潛能、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強有組織科研,鼓勵師生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促進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提升學校的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專業特色和教學科研優勢,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開展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地開展對外及港澳臺交流合作,引進國(境)外智力和優質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二十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按政策規定舉辦預科教育、繼續教育、國際教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注重學科交叉融合,依法自主設置、調整學科和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修業年限與學分相結合的彈性修業年限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和學生特點,因材施教,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和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科學合理的教學管理制度,加強對教學質量的監控與評價,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高人才培養水平。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對社會作出卓越貢獻的杰出人士,依法依規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稱號。
第四章 學校成員
第一節 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校以學生為中心,關心愛護學生,引導和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全面發展。
第二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二)接受學校教育,合理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四)達到規定的學歷和學位條件后,獲得學歷和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按照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八)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就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意見和提出申訴;
(九)申請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踐行學術誠信;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維護祖國統一、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維護民族團結;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七)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時,學校應按相關規定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或為學校爭得榮譽,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類型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節 教職工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以教師為辦學主體,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二)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享受相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公平獲得國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七)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二)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教書育人、嚴謹治學;
(三)為人師表,尊重、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踐行學術誠信;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維護祖國統一、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維護民族團結;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并實施獎懲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發揮工會職能,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依法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學校事務。
第四十條 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離退休政策,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作用。
第五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一節 校黨委與校長
第四十一條 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委全委會會議、常委會會議按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校黨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學校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西北民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動完善學校監督體系。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副校長,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行政事務。
第四十六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教材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按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內部組織機構,醫學教育機構等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立學院、學部、研究院、中心(所、重點實驗室)。其設立、變更或撤銷,由校長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二)根據人才培養、辦學需要設置職能部門,承擔學校黨政工作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三)根據辦學活動需要和生活服務需要設置直(附)屬單位,為教學、科研提供圖書資料、檔案信息、網絡信息、后勤保障、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保障。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招生、學生工作、國際交流、大學文化建設等管理服務類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二節 學術治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重大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和國際合作交流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方案;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調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議教育教學方案、人才培養質量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
(六)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的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七)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章程或規程、教學科研機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教師的學術成就;
(九)其他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學術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或規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委員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按其章程組建并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負責研究生培養方案審定和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并履行職責。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代會)。
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學校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與教職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各級黨政負責人,民主評議學校各項工作,監督學校章程、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學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教代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教代會設立常設主席團。
教代會常設主席團由教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常設主席團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依照有關法律和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治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十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部、學院、研究院、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
教學科研機構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教學科研機構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教學科研機構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定期評估教學科研機構的績效。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六十二條 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設置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四)建立本單位財務與資產具體工作制度,統籌管理使用辦學資源;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管理與考核;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教育和管理;
(七)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三條 教學科研機構設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院長(主任)是教學科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教學科研機構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
第六十五條 教學科研機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本單位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本單位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由教學科研機構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按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六十六條 教學科研機構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學術分委員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十七條 教學科研機構按照學校規定,可按需要提出設立院、系、研究所(中心)等學術機構建議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六十八條 教學科研機構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設立二級工會委員會。
教學科研機構實行院(部)務公開,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條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學校附屬醫院、附屬中學、附屬小學、附屬幼兒園等聯合辦學附屬機構,按其共建共管協議、合作辦學協議及相關配套規章制度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政府、社會、教職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七十三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學校授予稱號的人員等。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聯絡組織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負責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利用社會資源,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依規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擴大決策民主,加強社會監督,促進學校發展改革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按其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通過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教育基金會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經費、資產、后勤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單位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八十一條 學校后勤服務部門堅持為學校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八十二條 學校加強辦學資源監控,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建設智慧校園、綠色校園。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為學校中英文校名、學校創立時間等組成的雙圓套形復合圖案。
徽章為題有毛體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中文校名,中文校名正下方為英文名稱,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揚起時代的風帆》。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8月8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提交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校黨委全委會審定,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校內其他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體系。
第八十九條 由校長提議,或者教代會1/3以上代表聯名提議,經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可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序。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