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完善國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點實驗室的主任負責制,保證各項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特設立主任負責制下的管理委員會。
2、管理委員會由黨委書記或校長負責,校辦、科技、人事、財務、國有資產、研究生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3、根據工作需要,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可聘請有關人士為管理委員會顧問。管理委員會顧問可以列席管理委員會會議。
4、管理委員會實行以主任負責制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對所議的問題充分發表意見,認真討論后形成決議。
5、凡屬實驗室內重大事項,應提交管理會討論,做出決定后實施。遇事需形成決議時,應在發揚民主、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決議以超過管理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為有效。
6、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有關內容如不宜公開,則所有成員應注意保密,不得外傳。
7、管理委員會主任每3個月應主持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實驗室的重大問題。特殊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可代為主持。
8、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1) 在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決定實驗室的學術方向和學科布局。
(2) 確立實驗室的主要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3) 調整組織結構、崗位設置和人力資源分配方案。
(4) 決定實驗室的人才引進與培養。
(5) 促進研究項目申請、不同課題間的合作和研究課題進展。
(6) 審批實驗室的財務計劃。
(7) 制定和修改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
(8) 聽取和審議實驗室成員的述職報告。
(9)研究決定實驗室的其他重大事項。
9、管理委員會召開前,辦公室負責通知會議時間,并將有關材料整理分發給管理委員會成員審閱。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就會議要討論的主要議題做好充分準備。
10、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妥善安排工作,保證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因故不能參加者,應在會前向實驗室主任請假。
11、必要時辦公室負責作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決議或決定,經實驗室主任審閱、修改后,方可在實驗室發布或抄報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