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污染危害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實驗室危險廢物,是指實驗室在教學、科研等過程中產生的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并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三條 學校實驗室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化學類危險廢物、生物類危險廢物和其他危險廢物三類。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實驗室危險廢物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和實驗室三級管理責任體系。
第五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全校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學校實驗室廢物管理的制度建設,并指導、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
(二)負責學校實驗室危險廢物年度管理計劃備案、申報登記、實驗室危險廢物的集中收集、暫存和處理工作。
(三)負責對接生態環境部門辦理實驗室廢物轉移處置相關流程,并委托有資質專業處置機構進行處置。
第六條 二級單位對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負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一)根據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特點,落實實驗室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要求,監督、檢查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存放和處理,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二)組織本單位師生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培訓,教育引導師生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具備一定危險廢物管理能力。
第七條 實驗室責任人是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做好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
(一)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落實相關管理要求,制定本實驗室相關工作規程、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
(二)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暫存點,負責危險廢物的收集、暫存、移交和危險廢物臺賬記錄等。
(三)負責對進入實驗室從事教學、科研等各類活動的人員進行危險廢物相關的宣傳、培訓。
第三章 收集與存放
第八條 實驗室應指定專門區域作為危險廢物暫存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通風、遠離高溫高壓設備、配電箱、氣瓶、危化品等火源、熱源和不相容物質,避免高溫、日曬、雨淋,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原則上不得將危險廢物存放于實驗室樓道等公共區域。
(二)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防遺灑、防滲漏設施或措施。
第九條 實驗室應當根據實驗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類別和特性,配備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裝置。嚴禁將危險廢物與生活垃圾混裝,嚴禁將危險廢物直接倒入污水管網或隨意丟棄。
第十條 實驗室化學類危險廢物收集
(一)化學類實驗室廢液主要是有機廢液和無機廢液,需按化學品性質和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分類進行收集。廢液量不超過容器容積的3/4,內外雙蓋密封,防止溢出。禁止將不相容的危險廢棄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其他易發生異常反應(如劇烈放熱、產生有毒氣體等)的危險化學廢物不得混放,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廢物不得混放。
(二)廢棄化學品主要是過期或不再使用的化學品,在原瓶內存放,保持原有標簽,并注明是廢棄化學品。
(三)化學危險廢物主要是直接接觸各類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材料、玻璃反應器、防護用品等耗材,如玻璃瓶、塑料瓶、燒瓶、試管、手套、碎玻璃及針頭等。分類收集,統一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裝材料內,試劑瓶內確保無殘留,碎玻璃及針頭要存放在收集箱或利器盒中,貼好標簽、做好相應記錄。
(四)其它化學廢物主要是實驗時產生的反應產物及吸附危險化學物質的其它固廢,分類存放在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
第十一條 實驗室生物危險廢物收集
(一)涉及病原微生物等的生物廢物必須進行高溫高壓滅菌或化學浸泡處理。
(二)動物實驗產生的廢物應做無害化處理,廢物徹底消毒滅菌。包裝尺寸不超過450 mm×450 mm×450 mm,包裝袋完好無損且封牢后放置于專用冰箱內冷凍保存。存放生物危險廢物的冰柜應在顯著處標示“生物廢物專用”字樣,且冰柜內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三)廢棄的銳器(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使用收集箱或利器盒分類收集。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廢液,能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處理后確保無危害;若不能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則用專用容器分類收集,貼上有害生物廢棄物標志,放置專用冰室或冰箱冷凍保存。
第十二條 實驗室其它危險廢物收集
(一)氣體廢物是指實驗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氣體性物質,應確認其有害物質濃度低于國家安全排放標準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氣。產生有毒氣體的實驗應在通風櫥中進行,必須有實驗廢氣的吸收或處理裝置,使有害氣體被吸收后再通過通風櫥排出。
(二)報廢有毒、有害氣體鋼瓶不允許隨意丟棄,需與生產氣體的專業廠家或專門的危險氣體處理機構聯系進行處置。
(三)在常溫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收集貯存。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收集器物需張貼危險廢物標簽,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的名稱、主要成分、危險情況等信息,不得瞞報或漏報。如因危險廢物信息有誤造成安全事故,由產廢單位承擔相應后果。
第四章 轉移與處置
第十四條 實驗室在將危險廢物轉移至學校實驗室危險廢物集中暫存點時,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轉移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根據實驗室危險廢物集中暫存點貯存量情況,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審批備案手續,委托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轉移處置。
第十六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轉移處置應當遵照相關安全與環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隨意棄置實驗室危險廢物,禁止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發生將實驗室危險廢物直排、偷排的單位與個人,學校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收集、存放和處理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工作中,因未盡職責或管理不當失誤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實驗教學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西北民族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棄物管理辦法》(民大校辦發〔202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