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實驗室涉及的危險源分為五類:
(一)化學類危險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含實驗氣體)可能帶來的化學性危險源;設備設施缺陷和防護缺陷所帶來的物理性危險源。
(二)生物類危險源。包括細菌、病毒、真菌、寄生蟲、動物寄生微生物等,以及它們的釋放、擴散可能會污染實驗室內外環境的空氣、水、物體表面或感染人體。
(三)輻射類危險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與核材料產生的電離輻射,可能對人體造成內外照射傷害,也可能對環境產生放射性污染。
(四)機電類危險源。包括高溫、高壓、高速、高大等機械設備及其他強電、強磁、激光或低溫設備可能帶來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形式的機械傷害以及灼傷、電路短路、人員觸電、激光傷害、凍傷。
(五)其他類危險源。包括少量用電設備可能帶來的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等。
(一)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指事態非常復雜,對學校實驗室安全穩定帶來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應急機構密切配合,整合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才能應對的事件或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級):指事態復雜,對學校實驗室安全穩定造成較為嚴重的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校外應急救援力量協助才能應對的事件或事故。
(三)較大事故(Ⅲ級):指事態較為復雜,對學校實驗室安全穩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造成人員傷害或可能造成人員死亡、較大財產損失,需要整合學校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或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級):指事態比較簡單,僅在較小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穩定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憑借二級單位或實驗室的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就可以處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應對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全校重大突發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以防為主, 常備不懈。貫徹落實“預防為主、教育在前、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預防與應急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隊伍建設、預案演練等。
(四)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各單位要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強化溝通協調,上下聯動,迅速到位,果斷處置,防止事態升級和蔓延擴大。
(五)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堅持“不查清原因不放過,不認真整改不放過,不吸取教訓不放過,不處理責任人不放過”,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妥善處理,確保處理公平有據。
第六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驗教學部)具體負責日常安全事故預防監管及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工作。
(一)負責決策、組織、協調、指揮校內各類實驗室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
(二)加強與上級主管部門和校外相關單位的溝通和聯系,及時向國家民委、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請示報告有關重大事項。
第七條 二級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實驗室突發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負責單位實驗室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含有針對性的消防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完善、演練和實施;
(二)組織單位實驗室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并及時向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相關信息。
第八條 實驗室負責人負責本實驗室突發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結合實驗室危險源情況,負責實驗室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含有針對性的消防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演練和實施;
(二)組織實驗室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并及時向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上報相關信息。
第三章 響應與處置
第九條 一旦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和險情,應及時啟動不同級別的應急預案,并迅速做出應急響應,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Ⅰ級),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情況,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請求指示和救援。
(二)發生重大事故(Ⅱ級),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并聯系校外應急救援力量進行協助。
(三)發生較大事故(Ⅲ級),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四)發生一般事故(IV級)時,本單位或實驗室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并將救援情況向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十條 應急處置的基本任務
(一)控制危險源。及時控制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危險源(滅火、切斷危險源等),防止事件繼續擴展,確保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
(二)搶救受害人員。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以降低傷亡率,減少事件危害。
(三)引導人員撤離。組織撤離時應指導人員采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并迅速撤離出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四)做好現場洗消。對現場殘留的有毒有害物質和可能對人和環境繼續造成危害的物質,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予以清除,減輕危害后果,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第十一條 根據實驗室危險源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結合實驗室應急預案和現場情況,實驗室相關人員要配合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確定現場處置預案,并保障其切實可行。
第四章 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安全事故處置結束后,要認真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一)在事故應急救援終止后,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特別注意保護相關數據資料,并做好事故過程、損失及其它相關情況的整理記錄工作。
(二)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安全事故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整改措施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和鑒定,形成調查報告上報學校。
(三)事故單位根據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立即開展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和落實整改,并通過加強安全宣傳教育,預防此類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十三條 安全事故處置結束后,要認真做好善后工作。事件現場得以控制,并消除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隱患后,分級發布應急結束指令。
第十四條 根據學校實驗室安全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追究相應管理責任。
(一)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實驗室安全事故,根據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二)在處置實驗室安全事故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根據其性質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十五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工作需求和職責,做好技術、治安、醫療、應急物資、交通運輸及后勤保障等,并確保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二級單位負責配備本單位應急救援人員,并組織培訓、演練;根據危險源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配足配齊應急裝備、設施,定期檢查并保證可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預案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預案由實驗教學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西北民族大學實驗室安全應急預案》(民大發〔202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