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強化學生和教師的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責任意識,豐富安全與環境保護知識,防止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實驗室人員和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本院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擬進入實驗室內學習、工作的人員,包括擬進入實驗室的教工、學生、外來人員和臨時工作人員。各實驗室負責本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教育,落實實驗室安全培訓制度。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培訓是實驗室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中心實驗室工作年度考核。因本制度執行不到位而導致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事故發生,學院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第四條 國家與地方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 實驗室一般安全、環境保護及廢棄物處置常識。
第六條 實驗室急救知識與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七條 其它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教育方式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學習考試系統在線學習。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學習考試系統在線考試。
第十條 學校、學院安排的安全知識培訓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 適用和實施
第十一條 新入職的教工應在每學年新員工培訓階段接受有關實驗室安全教育,登錄學校“實驗室安全學習考試系統”進行考試并通過考試。教工入職后還應定期參加學校相關部門或所在學院組織的實驗室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二條 新生在新生入學教育階段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登錄學校“實驗室安全學習考試系統”進行考試并通過考試。
第十三條 外來人員和臨時人員進入實驗室,由實驗室安全責任人負責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安全教育與培訓,對其實驗活動進行安全監管。
第十四條 任課教師負責課程相關實驗(實踐)項目的安全教育與培訓,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做好實驗預習工作,加強對實驗過程中涉及風險因素的分析和應急處置教育,對未按要求完成實驗預習工作的學生,有權取消其實驗資格。
第十五條 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教師、學生應遵守實驗室守則,對違反操作規程,缺乏應急預案的高風險實驗項目,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有責任報請學院,暫停其使用實驗室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數學與計算機科學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