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推進學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一步推動學院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民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中共西北民族大學委員會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任責任、紀委監督責任實施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明確責任主體為基礎,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扎實推進學院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學校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學院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依靠群眾支持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學院黨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學院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中,努力構建權責明晰、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黨風廉政責任體系。
第二章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第四條 學院領導班子承擔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學院黨委書記、院長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副書記、紀檢委員、副院長承擔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
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帶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帶頭執行黨的紀律,帶頭遵守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帶頭好自己、配偶和子女,帶頭接受組織和干部群眾監督,做廉潔從政、勤政務實的表率。
第五條 學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上級和學校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學院工作要點,分析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狀況,明確領導班子、班子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西北民族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西北民族大學學院黨組織會議議事規則》和黨務院務公開制度,規范決策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保證權利公開透明運行。
(三)堅持關口前移、防微杜漸,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廉政法規制度,及時傳達上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有關會議精神和重要時間節點的正風肅紀文件要求,加大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力度,筑牢黨員、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線和黨紀國法防線。
(四)貫徹落實學校關于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崗位、學院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堅決防止招生考試、采購招標、基建修繕、資產管理、評獎評優、職務(職稱)評聘、財務管理、教學科研項目等領域出現違紀違規行為。
(五)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按照《西北民族大學關于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的實施辦法》要求,規范使用“三公”經費,著力解決“四風”問題,不斷改進工作作風。
(六)支持學校紀監審辦公室依規依紀履行職責,及時匯報工作,協調解決問題。健全談話提醒、督促糾正、問責查處等工作機制,對黨員、干部身上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教育、早糾正、早查處。
(七)科研、教學團隊負責人是所負責科研、教學團隊反腐倡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負責的相關活動中的反腐倡廉建設承擔管理和監督責任。主要包括:
1.自覺學習上級關于反腐倡廉的規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帶頭并督促所負責的團隊成員參加廉潔從業宣傳教育,加強對所負責團隊成員的科研道德規范的宣傳教育,引導樹立良好學風。
2.嚴格執行課題經費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結合實際,進一步梳理風險點,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團隊內部管理監督,保證各項活動合法合規。
3.加強監督。帶頭廉潔自律,加強對所負責團隊成員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監督約束,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心談話、工作約談、提醒告誡,督促遵守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相關規定。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六條 學院黨委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學校黨委、紀委報告學院年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
第七條 學院嚴格按照學校相關文件和工作安排開展述職述廉與年度考核工作,集中報告學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報告個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和個人廉潔自律等情況,主動接受民主評議。
第八條 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與領導班子成員,學院領導班子成員與分管科室負責人每年進行廉政談話,提醒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進行約談,防止小問題演變為大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九條 對于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一)重復發生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問題的;
(二)對學院和學校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院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不查的;
(四)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責任追究不力的;
(六)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十條 具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十一條 對重大違紀違法的,按照管理權限,移交學校紀檢審辦公室。
第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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