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李明哲    编辑:卢敏     校审: 于凌霄 卢敏 刘曜 审签: 刘曜      发布时间:2025-04-22    访问量: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西北民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北民族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审查入学资格期的新生,以及在学习期间(含假期、休学、保留学籍及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与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虽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教育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纪律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处分,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

(三)记过处分,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纪律处分期限起始时间自学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专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不予处分,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违纪的,可以从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的;

(二)初次违纪且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因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六)其他学校认为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纪后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或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纪律规定的;

(九)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尚未解除,再次违纪且达到记过处分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党(团)员发生违纪行为的,违纪情况同时商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并给予其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第十条 在处分期内,取消参评各类奖、助学金和推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罚款及以下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等,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存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行为的;

(二)违反党的民族政策,破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影响民族团结的;

(三)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四)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和“七个不得”“一个严禁”“七个不得”: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不得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不得在学校举办或开设带有宗教性质的培训班和课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到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开展教学、参观、考察、实践等活动。“一个严禁”: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等要求,在校内参与、从事、组织宗教活动,或在校外参与、从事、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

)制作、张贴、散发与宗教相关的出版物、宣传制品的;

)制作、张贴、散发、使用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着装、配饰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恶意挪动、损坏消防设施,或因个人行为引发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违纪处理,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视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藏或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五条 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干扰、阻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有私拉横幅、张贴广告等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绝整改或再次出现该行为的;或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或资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场所录音、录像、直播,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和学术科研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欠应缴费用(学费、住宿费、赔偿款等),经学校书面催缴并告知后果后仍拒不缴纳

(七)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八)违反校园交通管理有关规定,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在学校建筑物内吸烟或在公共场所喧哗及其他不雅言行,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依规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规定贩卖、吸食毒品者,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违纪处理。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或参与打架斗殴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受到司法部门处理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违纪处理

(二)未经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斗殴,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公共和私人财物毁坏或致人伤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殴打他人致他人人身伤害的,视伤者伤害程度,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及伤者的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使事态扩大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为他人作伪证者、妨碍司法、行政机关正常调查处理工作,但未达到司法、行政处罚标准的,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批评教育后不思悔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毁坏、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集体或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饮酒的(包括含酒精饮料),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饮酒,一经发现,视其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聚众酗酒或酒后打架闹事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的;

(三)雇佣他人或者以顶替他人上课、代寝等谋取利益或规避学校有关处理行为的;

(四)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印章,私自篡改试卷、成绩及信息卡的;

(五)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七)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

(八)未经允许或授权,使用学校标识牟利的;

(九)外出活动期间,不服从统一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

(十)恶意拨打110、120等公共紧急电话或学校应急值班电话,因占用公共资源造成工作延误等不良后果的;

(十一)向他人生活用品、食物中投放异物及有毒、有害物品并造成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猥亵、调戏异性或进行其他性骚扰活动的;

(十三)违反实验动物伦理规范,在实验中过度使用动物或实施非必要伤害性操作的,制作、发布虐待动物视频的。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以下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达以下天数(含节假日)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含10学时)至1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3-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含20学时)至2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含30学时)至3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含40学时)至4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9-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累计超过11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出版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出售或者组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手段,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网络安全和校园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宗教、邪教、黄色淫秽内容,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欺诈和教唆犯罪的;

(四)损害、诋毁、污蔑学校声誉,发布有损学校形象且易引发网络舆情的不当言论,参与敏感话题讨论,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谣言,或进行低俗内容、易引发公众不适的网络直播,破坏学校安全稳定、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的;

(六)登录非法网站,浏览、存储、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为的

(七)攻击、侵入组织或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八)恶意下载、转让账号等不当使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的;

(九)具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或以单一民族单一地域作为成员的群体或以“老乡会”“同乡会”等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或未经审批在校内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审批,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床位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住校生无故晚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动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公寓内有商业行为推销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规的,根据《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复查阶段未取得正式学籍前违反校纪校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违纪情况通报学生生源地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会同违纪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及有关部门研究,参照本办法类似情形,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和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进行调查;涉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工作部进行调查;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进行调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查证结束后,需出具调查报告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撰写调查报告,并转交给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负责调查、取证、审核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培养单位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提出违纪学生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在向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提出违纪学生处理意见之前,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所在培养单位针对学生提出的陈述与申辩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意见,处理意见一并报送。

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研究生会议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务会议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培养单位上报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培养单位处分意见,处分意见中应当载明拟处分学生基本信息、违纪事实、调查取证的基本情况及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种类;

(二)《西北民族大学违纪学生错误事实认定表》;

(三)证明违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已发出的违纪预警通知书复印件;

(五)培养单位研究学生提出的陈述与申辩后形成的意见;

(六)学生检讨书。

第三十五条  对培养单位不适当的处分处理意见,复核部门和学校可要求培养单位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改变培养单位的处理意见。改变培养单位处理意见的需及时告知相关培养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培养单位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学生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在处分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若受处分学生在校,则由培养单位负责向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并由其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上签字;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培养单位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字的原因,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则由培养单位以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或电子邮件,或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或其家长;若信件退回,则在《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若受处分学生无法联系,则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对涉及学生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内容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决定公布的具体内容;

(四)培养单位须妥善保存学生《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存根并归入文书档案,以备查询

(五)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由相关单位通知受侵害人。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无理拖延、滞留不离校者,学校委托行政、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条  受到学校开除学籍以外纪律处分的学生,培养单位应指定班导师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如实填写《西北民族大学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处分期满后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至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解除处分的文件;

(二)已获得毕业资格需毕业离校的,可在毕业前提交解除处分申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三)处分未解除期间再次违纪的,同类处分解除期限按最长期限执行、不同类处分按最高处分等级执行,解除期限按照最长处分期限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上报解除学生纪律处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处分的请示;

(二)《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三)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相关材料;

(四)原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西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民大纪监审发20194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负责解释。原《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民大发2017〕365号)同时废止,其他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