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學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的管理,推動我校科研創新,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加快一流民族大學建設,根據上級有關創新基地和平臺建設的要求,結合我校科研機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是指學校正式批準成立,設立在相關二級單位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等校內科研機構(以下簡稱“內設科研機構”),不含國家及省部級等主管部門正式批準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研究基地和具有二級行政管理職能的科研機構。
第三條 內設科研機構是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重要載體。內設科研機構的設置應以學校科研事業和學科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為目的,集聚校內外學科資源、人才優勢,形成團隊共同爭取各級各類科研和社會服務項目;逐步在相關學科領域形成優勢特色,并打造為省部級及以上科研基地和重要校企合作平臺。
第二章 機構性質及要求
第四條 內設科研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涉及人員編制和行政級別,依托所在二級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條 申請內設科研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學校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的總體發展要求,滿足所在學科的發展需要,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中長期科研規劃;
2.具有良好的科學研究或社會服務基礎,有一定的科研項目與經費保證;
3.有一定的場地、設備等硬件支撐,具備開展科學研究或社會服務的基本條件;
4.有一支規模適度、人員穩定、結構合理的科學研究或社會服務團隊;
5.科研人員原則上僅參加1個校級研究所(中心),最多不超過2個;
6.新申請的科研機構,其研究方向、內容不能與已設科研機構重復;
7.內設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分為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專職研究人員相對固定,研究人員以《西北民族大學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申請表》所列名單為準,根據研究進展確需變動的,由掛靠單位發文確定。內設科研機構專職研究人員總數文科不少于5人,理工科不少于7人。
第六條 內設科研機構采取動態管理,定期考核評估,并實行退出機制。
第三章 機構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成立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須填寫《西北民族大學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申請表》,經掛靠單位學術委員會評議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科研處,由科研處審核后,對其中符合條件的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討論,校學術委員會對內設科研機構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論證結果,由分管科研的校領導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八條 與外單位聯合組建的內設科研機構,申請時還須提供經雙方協商后的共建方案,主要包括共建目的、研究領域、近期任務和中長期目標、條件保障、管理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權益與義務、糾紛仲裁等,經依托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學校審批。
第四章 機構的管理與考核
第九條 內設科研機構完成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內設科研機構實行所長(主任)負責制,所長(主任)原則上應由具有正高級或已取得博士學位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批準建立的內設科研機構,其日常運行及管理由依托單位負責,研究方向與目標、內設科研機構所長(主任)任命等重要事項變更由依托單位審批后報科研處備案。
第十二條 內設科研機構原則上不得刻制公章,確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二級單位向學校辦公室申請,校長辦公會審批后方可辦理該內設科研機構的印章事宜,并嚴格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內設科研機構建設費和運行費由研究人員的科研項目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 內設科研機構每年年底由掛靠單位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年度總結報告及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報科研處備案。
第十五條 以三年為一個周期,科研處組織對內設科研機構進行評估,對科研成績突出,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內設科研機構,優先推薦為校級重點科研平臺;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內設科研機構,繼續進入下一輪建設期;對不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內設科研機構,依托單位須及時撤換負責人,撤并或撤銷該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科研處負責解釋并適時提起修訂。原《西北民族大學科研機構管理辦法》(民大發[2011]149號)同時廢止。
附件:《西北民族大學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申請表》。
西北民族大學二級單位內設科研機構申請表
機構名稱:
申請單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西北民族大學科研處制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