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作者:許淑琴 編輯:王磊 審簽:馬巍巍
發布時間:2024-06-07 瀏覽次數:[]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公寓育人陣地建設,營造優美和諧的學習、生活環境,培養學生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生活習慣,提升學生公寓管理水平,實現公寓育人,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公寓,是指由學校安排居住并實施管理的學生居住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學生公寓內的所有住宿人員。
第四條 全校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德育養成,齊抓共管學生公寓工作,共建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體系,形成全方位、立體化、全覆蓋的學生管理和思政工作格局。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公寓管理科具體負責,以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為宗旨,堅持專職管理與學生共同監督管理相結合、專職服務與學生自我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為充分發揮學生作用,在學生中成立網格化管理服務隊。公寓管理科指導網格化管理服務隊開展工作,負責聘任家庭經濟困難、責任心強、綜合素質高、自愿為同學服務的優秀學生擔任隊員。
第六條 住宿學生應尊重學生公寓工作人員,服從管理,積極配合服務隊開展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七條 學校根據招生計劃及學生公寓房源情況,統籌安排教學單位的學生宿舍,實行嵌入式混合住宿制度。
新生入校時,領取宿舍門卡(鑰匙),辦理住宿手續。學生畢業、休學或退學應辦理財產驗收和退宿手續(包括驗收家具、交還鑰匙、注銷門卡等),如丟失或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
學校原則上不安排延期畢業生住宿。
第八條 學校統籌管理空房間、空床位,可對空床位進行再分配。教學單位應主動整合學生空床位。
學生應服從學校的住宿安排,按指定房間、床位住宿,每生只允許使用一個床位。在學校進行宿舍調整時,學生應服從學校的調整安排。
第九條 學生不得私自調換、私占、出借、轉讓床位,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員,不得留宿異性。
學生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在校外留宿。如辦理校外住宿或走讀,須履行學校相關規定手續。
寒暑假期間,對留校學生實行集中住宿。教學單位應嚴格審批學生留校,并加強留宿學生日常管理。
第十條 學生公寓管理員、網格化管理服務隊、物業管理人員、學院(部)老師等工作人員有權進入宿舍進行檢查,學生不得無故拒絕檢查。
第十一條 學生公寓實行男、女生分樓住宿管理。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確需進入異性公寓的,需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經學生公寓管理人員同意并登記后方能進入。
第十二條 學生公寓6:00開門、23:00關門、23:30熄燈。學生應落實“一日生活規范化”要求,按照規定時間作息,維護公共秩序,不得大聲喧嘩吵鬧,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和休息。
23:00以后歸宿的學生應主動出示有效證件并配合登記。關門后,有特殊情況需要出學生公寓的學生,應出示有效證件,主動向值班人員說明原因并進行登記,經教學單位批準后方可離開。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人員在公寓內從事商業活動。公寓管理員應制止擅自經商者和外來推銷人員。對不配合者,交由保衛處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應主動出示證件配合公寓管理人員核查身份信息。賓客來訪須經公寓管理人員登記核準后方可入內。
第十五條 嚴禁學生在公寓內懸掛條幅、張貼海報(畫報、廣告)等宣傳品;嚴禁學生在宿舍掛門簾、床簾(布簾)。如有違反,由教學單位責令立即拆除。
第十六條 嚴禁在學生宿舍飼養寵物。如有違反,由教學單位責令學生妥善處置。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公寓物業維修工作由后勤管理處負責。
學生不得隨意拆裝、搬遷、毀壞公寓內配置的各種物品及公共設施。學生因私自釘釘、張貼、拉線、亂寫、亂畫,人為造成宿舍墻壁、家具、公用設施損壞,應照價賠償。
學生遺失門卡,須到公寓值班室掛失。學生不得自行調換門鎖和私配、轉讓鑰匙。學生忘帶(遺失)鑰匙或門無法打開時,嚴禁撬鎖、破門(窗)而入,須及時聯系公寓管理人員。確需更換門鎖,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調換,遺失者須支付相關費用。如遺失門卡(鑰匙)后,未及時到公寓值班室掛失而發生被盜情況,經濟損失由遺失門卡(鑰匙)者承擔。
第十八條 學生不得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和不合格電器。學生公寓內的大功率電器和不合格電器包括:電吹風、電夾板、卷發棒、電暖器、熱得快、電爐、電熱毯、電熱鍋、電熱水器等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電飯鍋、微波爐、電磁爐等炊事用電器;大容量電瓶和電池(包括但不限于為電動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助力工具或其它儀器設備提供電力的電瓶、電池和充電設備);無國家3C認證的電器;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電器。
教學單位應嚴格檢查存在公共安全隱患的各類電器,一經發現,須妥善處置大功率電器和不合格電器。保衛處和學生工作處應聯合加強日常安全抽查,及時通報抽查結果。
學生要牢固樹立安全用電意識,自覺做到安全合理節約用電。用電設備要做到人走電斷。嚴禁學生私接、私拉電源線和網線,不得私自使用公共電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嚴禁在學校傳播宗教,嚴禁在學校發展教徒,嚴禁在學校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嚴禁在學校建立宗教組織,嚴禁在學校舉行宗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從事、參與、組織各類宗教活動,不得在公寓內張貼、懸掛、存放帶有宗教色彩的標識、圖標和印刷品。
嚴禁任何人在公寓內收藏、存儲、傳閱、觀看宗教、邪教、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條 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妥善保管貴重物品,確保住宿學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需做好防盜安全工作,提高自我防范意識,養成隨手鎖門關窗的良好習慣。如發現外來人員或發生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學生公寓管理人員或保衛處報告。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公寓內嚴禁使用明火(蠟燭、燃香等),嚴禁焚燒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進行炊事活動。一經發現,由相關單位嚴肅處理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公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嚴禁存放管制刀具、槍支等。學生公寓內嚴禁涉恐、涉爆、涉黃、涉毒、涉賭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嚴禁學生在公寓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飲酒、吸煙。嚴禁攀爬樓體、墻面,翻越天臺、窗臺、從陽臺翻入相鄰寢室等危險行為。
第二十五條 嚴禁學生在非應急情況下私自動用學生公寓樓內配備的消防器材;嚴禁私自遮蓋包裹公寓宿舍煙感報警器。
第二十六條 對出入公寓的可疑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學生公寓管理人員有權進行詢問和檢查。
攜帶大件(貴重)物品進出學生公寓者,應自覺接受學生公寓管理人員檢查并進行登記,學生公寓管理人員有權阻止、暫扣可疑物品。
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學生公寓內故意敲打各種器具喧鬧起哄,嚴禁從宿舍內進行高空拋物。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正確使用公寓門禁系統,刷本人校園卡進出公寓。嚴禁轉借使用校園卡進入、尾隨他人進入、跨越(跳躍)閘機進入。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學生宿舍內存放自行車、大件私人家具等物品。
第五章 衛生管理
第三十條 學生公寓公共區域(含空宿舍、畢業生宿舍)衛生清潔工作由后勤管理處負責。
嚴禁學生在公寓大廳、樓道、消防通道、水房、開水房等公共區域放置個人物品(拖把、衣物、鞋襪等)、暖瓶(水壺)及雜物,保證學生公寓內公共安全通道暢通。
第三十一條 教學單位落實學生宿舍衛生安全檢查工作主體職責,制定宿舍衛生安全檢查、整改制度,每周至少進行一次衛生安全大檢查。教學單位教育引導學生爭創文明宿舍,落實宿舍衛生整改工作。混住宿舍的衛生,由相關教學單位共同督促學生整改。
第三十二條 學生負責本宿舍衛生清潔工作,建立衛生值日制度。宿舍衛生實行宿舍長負責制,由宿舍長組織本室人員輪流值日,每日打掃,每周末進行一次大掃除,保持室內清潔,自帶垃圾出樓。學生個人堅持每天整理內務,物品擺放整齊。
學生應自覺遵守和維護公寓內的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不得將室內垃圾掃入樓道。
學生應恪守文明公約,自覺按照《西北民族大學文明宿舍創建和評審工作實施辦法》,積極參加文明宿舍創建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寓管理科加強宿舍衛生抽查,及時通報抽查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后勤管理處、保衛處等在學生公寓住宿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如有違反,由后勤管理處、保衛處依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部(處)、團委負責解釋。原《西北民族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辦法》(民大學發〔20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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